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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〇 明断是非依法裁决(2 / 3)

话说郝文婷赶到省高院,法官当庭宣读对深圳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起立后,看到全体起立的人们,严肃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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