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乙方:陈大伟
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在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的清收签署责任书。双方按以下约定执行:
1、乙方取得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合计贷款本金12000万元;目前欠息合计4762万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6762万元的催收权;乙方承诺通过合法途径清收标的人所欠甲方贷款本息。甲方承诺在清收过程中给予乙方必要的协调配合。
2、乙方获得的该笔贷款催收权的有效期为:从签署责任书之日起一年时间,在该有效期内按清收进度兑现奖金。
3、根据《市民银行不良贷款及欠息招标清收奖励办法》的规定及该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该笔贷款本息的奖励比例为:按实际收回并划到甲方指定帐户后的金额作为基数,乘以奖励比例作为实际兑现奖金。
4、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王显耀(签字)
乙方签字: 陈大伟(签字加指模)
鉴证方: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
签订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家可以看到,在第二份文件里。作为鉴证方的总行资产防损部的印章并没有盖在《投标责任书》上。
第三份是打官司的《委托代理合同》,全文如下:
委托代理合同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因为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宝安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委托国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大伟、郝文婷律师为甲方与安延公司和岸尾公司贷款纠纷案的终审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