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行了解到,由于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的高负债经营。不少债主上门讨债,有的依法追讨,相继查封了安延公司部分财产。另一方面,该公司仍然挖空心思利用其财产进行套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行为了尽可能减少本行信贷资产的损失,在招标清收的同时,采取了一定的法律措施,查封了已核实的安延公司的部分财产,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我行拟对上述两家公司予以起诉。
当否。请批复。
附:《安延、岸尾两公司情况》一份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丽霞看完文件后,觉得没有什么悬念,便拿起笔在文件上写上“同意起诉。”四个字,随即盖上法律处的公章,叫夏天拿回。
第二天,王显耀干脆叫来国太律师事务所的陈大伟律师,签下了陈大伟与湖贝支行的招标清收合同。说是要内外结合让支行几个主要业务人员和领导与陈大伟一起清收。奖金可以考虑给行里员工做福利。
湖贝支行与国太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文件如下。
第一份是《投标申请书》,全文如下:
投标申请书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你行于1994年4月7日起发放给借款人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12000万元的贷款,期限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现已逾期29个月,逾期本金12000万元,欠息4762万元。到1997年7月20日为止;未收回本息余额合计16762万元。本人愿投标该贷款本息的催收权,通过合法渠道在一年内收回被长期拖欠的贷款本息。本人保证严格按你行与本人签订的投标责任书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陈大伟
1997年8月23日
第二份这样写道:
投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