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
首先研制海军舰载型的fc-31,还是首先研制出口型的fc-31?
显然,必须得有个先后,或者说主次的问题。
只要存在被海军采购的可能,那么首先研制的就肯定是舰载型,然后在舰载型的基础上发展出口型。
问题很明显,即出口型fc-31的研制工作肯定会大幅度延迟,也许要拖上十几年。
等到十几年之后,在fc-31终于可以出口的时候,美国或许已经开始出售f-22a,而华夏也会拿出j-20。
到那时,还需要出口型的fc-31吗?
由此可见,拖累了fc-31项目的,其实就是对海军抱的希望。
现在,海军把目光转向了舰载型的j-20,反到等于给fc-31松绑了,让fc-31的研发团队能够全力以赴的向海外市场进军。
更重要的是,fc-31成为了一种较为单纯的出口型战斗机。
之前,所有因为自用而存在的限制,现在都没有了。
简单的说,华夏当局不再限制其他国家参与fc-31的研制工作,反到开始鼓励可能的买家参与进来。
名为共同研制,其实是一起承担研制经费,共同担负研发风险。
正是如此,在伊拉克内战停火的当年,由华夏飞机制造厂牵头的“fc-31项目国际联合研发与生产”团队成立。
首先加入进来的是巴基斯坦。
虽然印度已经自废武功,放弃了已经坚持十多年,砸了几十亿美元的su-57项目,转而开始向美国寻求引进f-35a的途径,但是谈判进行得并不是很顺利,主要是美国不愿意转让相关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