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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案例分析(1 / 1)

(四)案例分析题(共10题)案例1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问以上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1答不正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案例2许可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问是否可以撤销许可?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2答可以撤销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案例3食品生产经营者将市场监督检查人员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进行了撕毁或涂改。问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检查发现,某个体商贩,销售多个品牌的猪肉,但—278—是未分区进行销售,导致发现问题无法溯源。问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3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282—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4答该行为不符合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经营多个品牌的生鲜肉品应当实行分区销售,进行明示,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场)名。引导和鼓励生鲜肉经营者实行品牌销售或者专柜经营。处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九)经营多个品牌的肉品未按规定分区销售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场)名。

案例5某集贸市场猪肉销售者,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但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屠宰场在宰前申报检疫,结果为不合格,但是为了减少损失未予销毁,然后进行了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为合格。问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5答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83—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6检查发现,某超市销售转基因大豆油,但是未设立专柜和专区。问该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6答该销售行为不符合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处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未设专柜或者专区,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7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问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7答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284—

案例8某商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上,包装上没有标签。问该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案例8答该销售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略”。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案例9: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中,现场发现某零售店将50公斤包装的加碘食盐拆包后,以称重每公斤3元的价格向外出售。问该零售店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依据是什么?市场执法人员该如何进行处理?

案例9答该零售店的销售行为不符合规定。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依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10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超市销售直接从某国进口的食盐,标签上有中文标识,经查验手续齐全,但在国内没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资质。问对该种情况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案例10答移交盐业主管部门。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综合测试题(共10题)1、结合自身岗位职能,写一份工作方案。2、请根据案例2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3、请根据案例3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4、请根据案例4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5、请根据案例5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6、请根据案例6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7、请根据案例7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8、请根据案例8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9、请根据案例9的情况,拟写一份处罚决定。10、请简述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的事项。—280—

(四)案例分析题(共10题)

(五)综合测试题(共10题)1、答略2、答略3、答略4、答略5、答略6、答略7、答略8、答略9、答略

10、答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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