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学(签字)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夏天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将《执行和解协议》分发给胡伟光和马丽,胡伟光查看没有什么错漏,随即从公文包里拿出三份法律文书,给夏天一份、马丽两份。笑着说道:“你们看,为了不耽误时间,我在昨天已经写好了裁定书。马大姐,工业村的麻烦你带给他们?”
马丽说:“好吧,保证完成任务。”
夏天看那法律文书,写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深中法执字第 x8-153号
申请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就执行工业村的抵押物达成和解协议,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付200万元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解除该抵押物担保。
另查明: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1998年度未办理工商年检。
本院认为,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名存实亡,申请人与抵押人已就担保抵押物的处理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