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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章:拐卖五万人口,死罪!(2 / 7)

也就是说,任何“民户”离乡百里以上,比如进京考试,或者离乡投奔亲属,必须持县府颁发“路引”;

否则,必被当成无籍流民加以逮捕!

当然,遵纪守法的民户,被称为“良人”。

如果有人将某个“良人”强行掳为家奴,或卖给他人为奴为婢,则称为“略卖”;

在元朝时期,“略卖”是杀头的大罪!

到了明朝,对“略卖”人口的定义更加完善,惩戒却有所减轻。

《明会典》中,“设方略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中,有明确的量刑和惩戒措施:

“略卖良人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

“略卖良人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

“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

“略卖弟妹、侄子、侄孙、外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两年”;

“略卖子孙之妾为奴婢者,减二等”;

五万山西的饥民被迁往四川,可以理解为被“略卖”到四川!

因为,这批饥民是被锦衣卫“护送”到四川!

没有路引!

那时的山西巡抚和知府、知县逃得一干二净,不可能发放路引!

也不可能发放五万张路引!

饥民们在四川种植烟叶,拿工钱,享一日两餐,可以理解为被“略卖”给王立为奴!

如果被认定为略卖人口,按照《明会典》的量刑规定,王折的屁股,将被打几百万杖!

不被打死才怪!

其实,刚开始,五万饥民迁往四川,张论着实高兴了好一阵子!

只需稍稍运作一番,这批饥民就可补足卫所的逃兵!

对此,王立自然不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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