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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章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4 / 5)

尤其是随着乐队的名气不断增大,翻唱乐队作品的人也在不断增加。

那些私下里唱着玩的自然不必去说,就算掉钱眼里去,罗杰也不会什么版权费都要收一收。

但那些在公开场合,以商业目的进行的翻唱,授权费还是要收的。

比如说其它歌手、乐队的演唱会,或者某一个电视节目上的翻唱,这种情况,就属于必须要获得正式授权的范畴。

在版权保护极为严格的北美,也不会有人愿意因为这点小钱,而惹上什么官司。

虽然不会太多,但每一次几千上万美元还是有的,次数累积的多了,也不可小觑。

更不要说,在乐队自己的作品之外,罗杰还额外拿出了许多不打算自己唱的歌曲,将版权交给MAD唱片来运营。

单单只是MAD唱片旗下,就有【AC-130】、【蓝色心情】两支乐队,以及加拿大女孩雷蒙娜-拉维尼,都大量使用了罗杰拿出的作品。

这些歌的版权收入,都是罗杰个人的收入,和乐队无关。

“词曲版权方面,今年总计大概有不到1300万美元。”

MAD唱片送来的报告里没有这些内容,但依耶塔-哈森依然对这些数据了如指掌,张口就来:“乐队的作品,词曲版权收入主要来源是翻唱,大概有200多万,接近300万美元的收入。

至于您交给公司代为运作的部分,今年的总收入大概有850万美元左右,主要收入来源于首唱的授权协议中的长线分成条款,其次是一次性的授权费用。

剩下还有接近200万美元,是公司从其它词曲作者手中批量购买,填充版权库的歌曲版权收入。”

850万美元?

这笔钱可不算少了。

词曲版权收入,虽然是和歌曲版权收入不在一个数量级上,但架不住量多。

光是自己的乐队唱,能唱多少歌?

一年两张、三张专辑,这个速度已经是相当夸张了。

若是再快,就算乐队自己受得了,外界也难以接受。

比别的明星快一点,这是正常的。

若是快太多,那就是砸人饭碗,要引起公愤的。

罗杰手中的几千首歌,自己的乐队就算花上十辈子也唱不完。

只留下其中最出色、最值钱的一部分,剩下的,全部拿出去给别人唱,收取授权费用,这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当然,考虑到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问题,罗杰也不会蠢到一次把所有的歌都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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