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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章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3 / 5)

最多最多,一年能有个五六亿美元的收入,也就到头了。

而将一家唱片公司发展到四大巨头那样的规模,需要多少钱?

乐队再保持现在的赚钱速度,全部的资金都砸进MAD唱片,再过上一百年,都未必填的满这个窟窿。

胡思乱想了一会,罗杰从白日梦状态中退了出来,不再去想脚踢环球,拳打华纳,一屁股坐死索尼这种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对着报告中的表格翻了半天,罗杰突然发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歌曲版权的收入,词曲版权呢?”

依照北美,或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的法律,歌曲版权和词曲版权都是分开的,两个独立的版权体系。

前者的版权基础是“声音”,即一首歌录制出来,歌手的歌声、乐手的演奏声,这些属于歌曲版权的主权范围。

而歌词、曲谱,这些则属于词曲版权的部分,归词曲作者所有,和歌手、乐手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在授权方面,两者也互不相关。

比如说一部电影要用到一首歌作为插曲,使用的是歌曲版权,需要获得歌曲版权所有者的授权。

而词曲版权的所有者?抱歉,没你们什么事。

若是一个歌手想要唱某一首歌,需要的是获得词曲版权的授权。

但在唱出来之后,除非授权协议中有相应地规定,否则歌曲版权的所属权是歌手所有,而非词曲版权所有者所有。

通常情况下,人们说一首歌的版权值钱,所指的就是带有“声音”的歌曲版权值钱,而非词曲版权。

一些大牌的词曲作者所写出来的歌,往往词曲版权也能卖出不错的价格,但就整个行业整体来讲,词曲版权和歌曲版权的价值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

一首好歌的歌曲版权,可以轻易卖出上百万,乃至于上千万美元的高价。

但哪怕是最出色的词曲版权,顶天也就值个几十万美元。

绝大多数“知名”的词曲作者,写一首歌的酬劳不过是几千到几万美元而已。

当然,例外总是有的。

任何一个职业,站在金字塔最顶端的那一小撮人,总是与众不同的。

比如说罗杰拿出的作品,在同等质量下,就比其它的词曲作者卖出的价更高,而且授权协议中往往包含了长线分成的条款。

虽然分成的比例不高,但却是有和无的区别。

相较于来自乐队,来自其它投资项目的收入而言,词曲方面的收益对罗杰来说不算多。

但每年几百万,多的时候上千万美元,也不至于说少到可以无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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