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奥多摊开手,做了一个无奈的手势,然后继续说道:“我拜托豪斯曼律师查证过这方面的资料,依据过去的案例来看,法院支持好莱坞所谓的【拍摄自由】,认为【某个人的某一段经历】不具备版权或者商标属性。
并且,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的电影或者其它作品,必须要得到当事人的授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这方面做出了规定,电影作为一种表达言论的方式,自然受到其保护,如果一部电影使用的素材源自公共记录,如新闻报道、公开信息、官方登记信息等,其创作就不受到约束。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得到你们的授权许可,任何一个好莱坞导演都可以为你们拍摄传记电影,用你们的名头来吸引投资商,并且这种行为完全合法,电影版权也和你们无关。
即使你们去法院起诉,除了浪费律师费之外,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What?”
罗杰一脸懵逼:“所以我连拒绝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的,你没有说【不】的权利。”
西奥多一脸同情地说道:“并非所有的传记电影都得到了当事人或者其后代的授权,在好莱坞的历史上,因为这种事打官司的先例至少有三位数,但是无一例外,最终胜诉的都是电影公司。”
“WTF!”
罗杰低声骂了一句,皱着眉头问道:“假如那个导演是骗子呢?我听说好莱坞有过这种事,以一个噱头十足的项目骗取所谓的制片预算,然后卷钱跑路。
如果发生这种事,那个导演用我们的名气来拉投资,对我们肯定会造成名誉上的影响,一个处理不好就会发生丑闻。”
娱乐圈内的骗子很多,好莱坞也不例外。
罗杰不关心别人是否被骗,但如果某个骗子利用了自己或者乐队的名气去行骗,对乐队的声誉肯定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不是可能,而是必然。
迁怒这种事,无论在哪一个国度都不算罕见。
就算不是投资骗局,如果拍出一部超级烂片来,多少也会对乐队的形象造成抹黑。
对于一个毫无名气的新人导演,罗杰本能地就产生了一种不信任感。
“没有好的办法。”
西奥多再次摇头,很无奈地说道:“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盯紧那个导演,但无法干涉他的行为。”
“这样,如果确认他要推销这个项目,提前发表公开声明,申明电影没有得到乐队的授权。”
罗杰思考了半天,给出了一个聊胜于无的建议。
刚说出口,又说道:“先问一下豪斯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问题的话再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