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AB》的补充协议中还将分成比例从百分之二十五降低到百分之二十。
杂七杂八的优惠等等算下来,乐队实际“应该分到手”的钱大约在9000万到一亿美元之间,具体的数字,还要等分账的时候,拿到了账目明细才知道。
其中有至少四千万美元还没有支付,将会在未来6-9个月内分批次陆续到账。
在过去一年多里,乐队仅仅只是在唱片销售的分成上,收入就超过了五千万美元。
不过扣除完各种佣金、税款,实际可支配的数字急剧缩水到3800多万。
这也是乐队现在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占比超过百分之八十。
演出方面的收入,加起来也只有几百万美元。
广告收入更是聊胜于无,只有第一笔100万美元的资金在签约的时候到账,剩下的700万会在8年内陆续付清,这部分还没有乐队一年多以来各种开销花得多。
别的不说,光是在开派对这一项上,乐队一年多就花掉了上百万美元。
大手大脚的开支是明星的常态,除去几次分账分掉了一千多万美元以外,以各种名目,走乐队账户花掉的钱,累积起来大概也有这个数字,其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是用来玩了。
“才这么点?”
安妮瞪大着眼睛,正要炸毛,罗杰连忙开口打断了安妮的话。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自己开公司做发行。”
罗杰摊开手,说道:“虽然自己做发行要承担很高的成本,但只要专辑大卖,拿到的钱也更多。别的不说,就之前这些专辑,如果我们有发行能力,税前收入达到2亿美元以上是很轻松的。”
在成名之前,承受唱片公司的盘剥,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甚至许多人因为签了年限很长的合约,直到唱不动了,都还在被压榨、剥削。
例如猫王,除了到死后才开始变得值钱起来的版权以外,猫王一生几乎都在给唱片公司白打工。
这种现象在过去很常见,尤其是五十年代,唱片合约一签动辄二三十年,分成什么的更是想都不要想,发一张专辑给点所谓的奖金就打发了。
但随着乐坛的发展,十年以内的短约成为了主流,很难再见到有人愿意签下超过十年的超长合约。
在合约到期之后,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离开,开一家自己的唱片公司。
尤其是那些成名的歌手、乐队,即使是与其它唱片公司签约,更多的也是以合作者的身份,而不是打工者。
不过相应的,唱片公司对于版权的重视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没冒出头的新人,第一份合约中很难为自己争取到有利的版权条款。
这也是为什么,那些六七十年代的巨星,版权几乎都握在自己手里,而到了九十年代以后,大部分版权却都在唱片公司手上。
“道理我都懂,可是还是很不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