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不是什么古装剧,能把自己的偶像剧写成这样。
曹峰接过合同,继续往下翻。
合同上写着,甲方雇佣乙方扮演自己男朋友的身份。
“陪同他人参加各种活动,或者是家人团聚,或者是和女方家长见面,在合同中,乙方不能越界(包括但不限于靠近、握手、拥抱、亲吻等)。”
没有拥抱,没有亲吻。
这也是情有可原的。
不靠近,不牵着她的手是怎么回事?
这还是一对吗?
这是她的室友?
曹峰脑海中闪过这个念头。
一想起两人要去李若冰的父母那里,曹峰就一阵心酸。
两人相隔八百多米,两人像兄弟一样,中间恨不得塞下一个人。
别人一看,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李总,如果不亲热,不牵手,怎么能算是情侣呢?”
“还有,根据具体情况,女性可以做一些亲密的事情,但是男性不能主动,如果女性因为自己的安全而采取了防卫措施,那么男性将会承受所有的后果。
而且,如果有什么过分的行为,女性可以向男性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李若冰要拉自己的手,那是可以的,自己要拉,还需要她的允许?
他要是敢乱来,那就是挨揍了。
你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到了最后,还得被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靠!
尼玛!